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民生保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黑银保监办发〔2020〕21 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分行,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城商行(哈尔滨、大庆分行),黑龙江省联社,哈尔滨市联社,哈尔滨农商行,各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各村镇银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 号)等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金融支持,有序推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保障民生金融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以党建为引领主动担当作为
 
  全省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担当作为,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贯彻执行好省委、省政府和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履行好相应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以党建为引领,发挥好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激发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主动作为,高质量做好企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急用先行,重点保障疫情防控企业金融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工信部门提供的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及时掌握相关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加强甄别和梳理,并做好后续融资对接工作。重点支持全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手套、消毒杀菌用品、试剂盒、体温测量仪器、抗病毒药品以及生活必备品等,企业落实生产原料、进行设备改造、供应应急物资所需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的信贷资源,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分类支持,稳妥有序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全省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六稳”要求,根据政府部门复工复产安排,继续加大对全省“百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支持公共卫生防控能力、物资储备体系、公共环境卫生等新纳入项目库的“补短板”项目。主动对接省内其他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金融需求,加强与石油冶炼、医药、汽车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批发零售、旅游等服务业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了解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现实困难,根据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的差异化需求, 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监管部门将强化对各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考核和评价,并作为行政许可、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四、救急送暖,完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
 
  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银行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 1 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五、超前谋划,全面做好备春耕生产资金保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服务“三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积极支持省供销社等农业物资储备企业,充分满足全省春耕生产资金需求。有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大力支持农资企业储备和流通农业生产资料,确保涉农主体的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满足。各银行机构要切实提高支持春耕生产的服务效率,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重点支持设施蔬菜、秸秆利用等农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各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提前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准备工作,推动金融助力战胜疫情、不误农时,确保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高值高效特色作物面积持续扩大。
 
  六、用足政策,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 七不准”“ 四公开”和“两禁两限”有关规定,严禁各类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要利用好各类专项政策,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使用财政贴息和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等优惠政策,为相关疫情防控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支持我省法人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各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着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于省内疫情相对严重地区,要给予当地分支机构较低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鼓励向疫后创业人员发放低息、免息的创业贷款。对于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力争 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
 
  七、优化流程,全面改善金融服务质效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融资方式和手段,鼓励非银行机构向口罩等重点疫情防控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提供融资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配置金融资源,开通快速审批通道,全力满足医用物资生产扩产及采购、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倾斜,对集团客户等关联企业预留充足授信额度。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采取同业联动、远程核保等方式落实审批条件。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资金需求扩大的存量小微企业,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不强制要求企业额外提供补充增信措施。进一步优化改进信贷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在 24 小时内要完成授信审批和贷款发放。
 
  八、科技赋能,大力推广线上业务办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模型和体系,加大金融科技运用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和方式助力信用贷款发放。加大银税互动、银商互动等产品研发推广力度,推动“智慧乡村”平台推广。各银行机构应大力推广线上业务,推进贷款申请、审批、发放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广泛引导企业和个人客户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方式在线办理业务,最大程度实现融资企业“少跑腿”。
 
  九、精准施策,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等行业,以及确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企业还本付息压力。鼓励我省银行机构对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
 
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 1 年。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实行延期还款的各类贷款, 不纳入逾期统计,不加收罚息。对防疫期间和疫后出现重大信用风险的企业,积极运用债委会帮扶机制,采取一致行动, 共同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十、主动服务,创新“百行进万企”活动方式
 
  各银行机构要在 2019 年“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模式经验,扩大实施范围,通过电话、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持续开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各银行机构对融资对接企业名单进行再梳理,全面摸清本行对接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变化情况,重点加大对全省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企业融资对接力度,逐户制定差异化金融服务方案,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十一、应赔尽赔,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作用
 
  积极有效增加保险供给,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意外险、健康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保险公司要主动对接政府部门、医院及投保客户,开辟理赔绿色通道,保证应赔尽赔。完善非车险客户承保后回访机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积极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增强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开通无保单理赔服务,无需提供保单即可申请理赔,实行一般案件免现场勘察,引导客户通过 APP、微信小程序等实现在线“一站式” 零接触直赔。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受损的企业,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应赔尽赔。有条件的财产险公司实行一般案件报案后 72 小时内赔款支付到账,助力企业缓解经营压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保险公司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并减免滞纳费用。
 
  十二、健全机制,强化完善疫情防控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统筹指导各会员单位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展示担当作为的行业形象,弘扬行业正能量。鼓励各银行机构制定特殊时期风险管理细则, 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和免责行为清单。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免责政策支持,合理降低免责标准,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保护基层经营单位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内部管理,明确特殊时期的报告请示流程。强化自身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员工健康,妥善安排好在岗人员,确保工作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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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