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2日
 
 
 
 
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25日,市政府制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其中设立了20亿元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用于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现依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发的《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点支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制造等行业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
 
  重点支持对象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支持范围核准企业名单,按周推送至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汇总后推送给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同时推送给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二、贷款有关要求
 
  银行从名单中选择确定支持企业,贷款投放期为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31日,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银行自主选择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见贷即保,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
 
  三、风险补偿方式
 
  坚持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政银担”分险机制。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融资担保机构、辖内贷款银行总行或分行签署《稳企稳岗担保专项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方式实施。
 
  “单笔赔付”是指,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贷款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就该笔贷款本金按照7:2:1的比例分担。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承保比例,在承担本实施办法关于“单笔赔付”约定的风险比例基础上,增加承保比例超过10%(含)以上的,发生代偿时,由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给予其该笔贷款10%的风险补偿。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承担部分先由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再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偿。
 
  “总额限制”是指,以哈尔滨市域内贷款银行总行或分行为单位,按照每行单户的原则核定单户企业在该银行享受风险分担机制的贷款总额上限,原则上,每家银行单户中型企业享受风险补贴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小型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单户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超过200万元。对2022年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该银行稳企稳岗贷款总额的10%确定赔付上限;对2022年未完成“两增”目标的,按照该银行稳企稳岗贷款总额的5%确定赔付上限。当风险补偿资金赔付达到上限时,即终止补偿。
 
  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合作,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
 
  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有关政策,已获得银行贷款但尚未结清的企业再申请贷款的,不纳入本实施办法风险补偿范围。
 
  四、责任分工
 
  (一)市金融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与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签署《哈尔滨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并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负责协调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局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负责市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负责市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年进行结转和使用。
 
  (三)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会同黑龙江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加强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考核;负责监测贷款投放利率;负责协助市金融局核验、复核本实施办法风险补偿和贷款奖励数据。
 
  (四)黑龙江银保监局。负责贷款投放的跟踪推进、调度分析和统计监测;负责鼓励引导银行机构贷款发放;负责加强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考核;负责协助市金融局核验、复核本实施办法风险补偿和贷款奖励数据。
 
  (五)市、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确定重点支持企业名单;负责组织企业会同市金融局与银行机构进行融资对接,其中,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由市商务局牵头,文化旅游行业由市文广旅游局牵头,交通物流行业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造业由市工信局牵头。
 
  本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市金融局联合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会商解决。涉及调整政策范围、补充额度等重大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部门文字解读】《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解读
 
  为更好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进一步规范20亿元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市制发了《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我市经历多轮疫情冲击,对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融资难等问题,为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稳定生产经营,市政府出台了《若干政策》,明确提出“实施稳企稳岗金融支持政策。设立20亿元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用于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为更好地落实该政策,参照2020年省市稳企稳岗金融支持政策,谋划了《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一是沿用2020年省市稳企稳岗金融支持政策的主要条款。二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2020年省市稳企稳岗政策兑现情况,对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三是《实施办法》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驻哈金融监管机构及在哈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意见并予以充分吸纳,进一步提升了《实施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程序。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解决20亿元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规范使用问题,意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在哈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恢复市场信心。《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重点支持对象。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制造业等5个行业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重点支持对象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支持范围核准企业名单。
 
  (二)明确贷款有关要求。银行从名单中选择确定支持企业,按照每行单户原则核定风险补偿标准,贷款投放期为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31日,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银行自主选择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见贷即保,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
 
  (三)明确风险补偿方式。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域内贷款银行总行或分行、融资担保机构签署《哈尔滨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方式。
 
  (四)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解读机构
 
  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联系电话84664950。
 
 
【部门图片解读】图解《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