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迈出重要一步

  12月3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标志着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迈出重要一步。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2008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如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要求,分别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与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开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保险机构评估工作。美国、欧盟、英国等主要经济体也专门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了相应制度安排。
 
  从我国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而居于金融体系核心,对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为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补齐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短板,2018年11月,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
 
  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中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340.43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资产309.41万亿元。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现了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有助于引导大型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评估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建立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也为下一步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提出附加监管要求、建立特别处置机制等工作奠定了基础。
 
  从参评银行范围来看,若某银行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范围,包括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或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参评银行的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指标,评估其系统重要性程度和变化情况。
 
  从附加监管要求来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4家银行均已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作为接轨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大举措,今年9月30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总体来看,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指定特别监管要求,有助于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有助于督促其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以此为起点,也能够为后续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奠定良好基础。
 
  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来说,尽管要满足更为严格的资本、杠杆率、公司治理等监管要求,并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但从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所处地位来看,理应受到与其系统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监管。同时,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也会充分考虑我国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政策出台时机,设置过渡期安排,确保政策影响中性,稳妥有序实施。长远看,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对于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