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动“双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规〔202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推动“双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哈尔滨市推动“双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黑发改高技函〔2019〕45号)精神,加快构建全覆盖、多层次、功能互补的双创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双创平台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1.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加速器)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和200万元奖补,给予一体化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实际投入的10%、最高1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对经备案的科技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根据年度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孵企业、纳税、大学毕业生就业人数和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融资额等,进行绩效考核,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运营奖补。其中,投资建设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上一年度实际投入的30%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外埠知名孵化机构在哈设立分支机构,根据运营孵化面积、资源导入、基金规模和团队建设等,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运营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对经认定的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创业创新基地入驻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提供综合服务效果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鼓励各区县(市)在街道、乡镇建设或合作引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创业社区、服务驿站等创业孵化载体,并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根据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内销售额、纳税额、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孵化成功率、到期出孵率等,一次性给予孵化基地最高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6.鼓励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对为高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工、残疾人、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双创”平台,根据平台吸纳就业人员和效果,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支持农民创业创新平台试点建设。围绕原料生产、加工流通、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依托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多种类型农民创业创新平台,开展农民创业见习、实习、实训、咨询、孵化等创业服务。根据平台见习、实习、实训人员数量和服务效果,一次性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民创业平台2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鼓励各区县(市)加大“双创”平台建设力度,出台区域支持政策。在市科技、人社、工信、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各区县(市)相关领域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上述4个部门共同对区县(市)平台建设情况进行加权考核、排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分别给予各区排名前三位和各县(市)排名前三位300万元和200万元奖补,专项用于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9.本政策支持的“双创”平台需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且审核合格。如认定的类别名称发生变化,以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为准。
 
  1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3年(2019—2021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政策),同一平台企业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平台政策。
 
  各牵头部门要于文件制发之日起15日内出台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