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稳企稳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企业稳企稳岗,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已与省财政厅签订中小企业意向担保贷款协议,并向省级稳企稳岗担保基金贷款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名单)中在哈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的在哈银行机构。
 
  二、奖励措施
 
  (一)给予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支持银行机构核销损失类不良贷款,降低贷款风险和不良率。对本办法所指贷款发放总额超本机构全省发放总额50%(含)以上的银行机构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贷款产生的最终损失核销,单户支持额度不超过最终损失核销额的50%。单户机构补偿额度控制在投放总额的0.5%以内,资金总额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申报的补偿由省级银行机构(或省内最高机构)确认,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经市金融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放。
  (二)给予银行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奖励。按照银行机构发放笔数、发放额分别在全省本机构总量占比和在全市总量占比四个维度进行考核,依据排名分为4个档次,采取周考核通报、月兑现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经市金融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放,总额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奖励资金可用于对在哈中小企业损失类不良贷款的核销,或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5号)关于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
  (三)给予银行机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专项奖励。按照银行机构发放的200万元(含)以下微型企业笔数、发放额在全市总量占比两个维度进行考核,依据排名分为4个档次,采取周考核通报、月兑现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金融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放,总额控制在贷款发放额0.6%以内,总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奖励资金可用于对在哈中小企业损失类不良贷款的核销,或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5号)关于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
  (四)将稳企稳岗贷款作为本年度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5号),将支持在哈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作为年度评价考核在哈银行机构的重要内容,并兑现奖励。
 
  三、有关要求
 
  奖励贷款额的计算,按照单户中型企业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小型企业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单户微型企业新增贷款不超过200万元计算。贷款投放期以省级补偿办法确定的最终截止日期为准,贷款性质为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