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哈政办发〔2016〕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农加发〔2015〕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72号)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进一步做好农民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创业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以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农民创业新格局为路径,不断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实现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提高创业素质相结合,创业发展和带动就地就近就业相结合,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输入地与输出地联动发展的原则。
 
  (三)任务目标。2017年年底前,全市创建支持农民创业社会新型服务平台30家,全面创建市、区县(市)两级农民创业服务中心和农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着力推动农民创业园区和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站)建设,建立农民创业实训基地30个,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5个,完成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1万人、推动农民创业2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
 
  二、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民创业新格局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农民创业。鼓励农民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设施农业、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农产品流通、农业电子商务等领域创业。鼓励农民共同创业、联合创业和集群创业,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提升市场开拓能力。鼓励农民通过股份合作制、合作制、股份制等新型组织形式,形成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机制灵活的经营主体,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空间,增强发展后劲。
 
  (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创业。统筹跨区域经济融合、县域特色经济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一村(镇)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农业项目。鼓励农民围绕区域特色经济、农业示范园区和“互联网+农业”基地创业兴业,围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地方特色产业创业兴业,围绕精准扶贫和林下经济创业兴业。引导创业农民融入区域专业市场、产业示范带、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学习借鉴先进的产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顺应消费结构调整、产业转移、产业升级的市场需求创业创新。
 
  (三)鼓励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农民创业。鼓励已成功创业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鼓励已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立足省会城市市场优势,辐射带动省域农民共同创业,不断增强农民创业资源融合。依托哈尔滨市绿色食品北京展销中心等各类展会,推动创业农民与南方市场进行有效对接。支持农产品电商平台开发省外农民工人力资源,成立农民工专职或兼职营销队伍,在输入地市场进行推销和线下服务。
 
  (四)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农民创业。结合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业”新经济形态,推进双城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五常农业物联网服务中心和延寿“村淘”等类型的电商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农民通过有效电子商务培训,进入电商平台进行创业。鼓励农民利用大型电商企业开拓农村市场的有利契机,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建设乡村站点,为农民提供代买代卖等服务,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县乡两级结合产业优势建立农民创业电子商务基地、小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并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或补贴,拓宽“一村一品一店”覆盖范围。
 
  (五)拓展农业功能带动农民创业。鼓励农民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依托农业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发展农(林、牧、渔)家乐、森林人家、森林旅游,探索农旅融合发展的创业新路,实现农区变景区、田园变公园、民房变客房、青山变金山、产品变商品。加强特色村镇建设,通过发展民族风情和林区生态旅游业促进农民创业。
 
  (六)支持农村社会服务业发展带动农民创业。健全农村社区服务网络,扩大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完善农村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重点发展农村居民急需的购物、餐饮、家政、物流、快递派送和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项目,为农民提供创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鼓励农民围绕“互联网+农村”金融平台,创办金融合作社、扶贫互助基金和e服务站等。
 
  (七)依托市场优势带动农民创业。发挥哈达、润恒等现代流通市场和苇河黑木耳、新胜禽蛋等传统批发市场的拉动作用,鼓励农民以电商为平台,以社区消费群体为客户,打造社区直供直销市场,突破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引导农民依托基地优势,进入“覆盖全省、辐射全国”的农产品集散、交易和物流中心进行创业。建立哈尔滨市主城区农产品配送绿色通道,并向相关合作社、企业和配送公司发放车辆专项通行证。
 
  三、加强农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以下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依托“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等搭建网络服务平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业创新载体,支持农民依托网络平台发展电子商务。支持通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培育工作,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农民依托平台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和电商快件分拨中心,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完善快递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快递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
 
  (二)推进农民创业园建设。各地区要将农民创业园建设纳入园区建设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创业。整合存量资源,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可利用潜力,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相结合,建设农民创业园和城市农产品营销园等创业基地。对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对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专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培育中小微涉农市场主体。支持和引导各地区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推进创业园与互联网融合创新,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建立总部型创业服务园,为农民创业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综合信息和资源匹配咨询服务。
 
  (三)强化农民创业培训。紧密结合农民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和实施农民创业专项培训计划,深入开展创业培训进乡村活动,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企业进行创业培训,并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农产品经纪人”等创业培训;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推广“创业培训+电子商务”模式,努力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经纪人;引导林业科技特派员带动科技创业,开展林区特色经济作物培育、林下种养、林产品加工等实用技能指导培训;加强对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创业带头人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创业农民提供创业辅导。支持农民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制定相应标准和条件,选择一批知名村、乡镇工业园区、大型农贸市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等进行认定,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创业创新能力。
 
  (四)优化农民创业公共服务。各地区要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公共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开展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推进创业服务向农村和农民、向社区民生公共服务平台交互延伸。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将农民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五)改善农民创业市场中介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民创业提供项目推介、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管理辅导、信贷融资等深度服务,并帮助其改善管理、改进技术、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发展,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创业农民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六)引导农民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农民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农民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与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合作,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七)推进农民创业型社会组织建设。各地区要筛选创业成果大、带动作用强、社会活动广且有公益心的农民创业带头人,建立培育创业创新典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养和专项培训。注重培育创业典型团队,并依托创业创新典型队伍建立农民创业型社会组织,提升创业农民服务能力,强化农民创业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开拓域外市场的整体能力。加强农民创业型社会组织与其他行业社会组织、城市社区的交流合作。
 
  四、完善农民创业政策支持体系
 
  (一)市场准入政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农民创业门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全面实行“四证合一”“一照一码”注册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鼓励农民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发展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二)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创业,其减税和普遍降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各类媒体和制作政策明白卡等形式宣传现有政策,并大力推动落实以下政策:在相应政策执行期内,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扩大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失业保险率降至2%。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为采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监测认证等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执行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制度。同时,继续落实好财税〔2014〕42号等文件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政策。对农民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同等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对农民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并进一步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农民创办的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提供贴息。对农民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四)产业扶持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按程序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允许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农民创业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优惠政策。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符合先行试点的,执行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包括部分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
 
  (五)金融服务政策。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处于初创期或早中期农民创业的支持力度。在农民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民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为农民创办的企业开展“量身定做”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个人信用贷款、农民联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需求。依法开展权属清晰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资源禀赋条件的创业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运用贫困村互助资金给予支持。
 
  (六)创业园区支持政策。农民创业园区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创业园区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在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内创办企业,可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发改、财政、水务、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可安排相应项目,帮助农民创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适当放宽农民创业园区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农民入园创业。向入驻园区(孵化基地)创业的农民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优惠和企业指导、跟踪扶持等相关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支持农民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农民创业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民创业发展相关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农民创业过程中重要问题,建立农民创业评估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案,督查并定期通报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工作实效。要加强农民创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安排工作资金,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要推动各部门形成横向、纵向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调研论证,并抓紧出台落实各项创业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规定。
 
  (二)强化示范宣传。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支持农民创业相关政策和措施,围绕全省“百名农民创业之星”、星级合作社、种粮大户、劳动模范等各项评选推荐活动,深入发掘农民创业方面的先进典型事例,树立一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优秀创业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宣传支持农民创业的社会力量和部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