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金融机构迎重磅新规!
  9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办法》明确,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是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涉案业务余额一亿元及以上为重大案件
 
 
 
  《办法》提到的“案件”,指的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另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所在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也按照案件管理。
  针对重大案件,《办法》考虑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作出明确界定。其中,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都属于重大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强化重大案件处置,发生重大案件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其中明确,发生重大案件的,金融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当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对存在案件责任的应当予以问责。
 
 
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 严格追责问责
 
 
 
  《办法》强调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明确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根据要求,金融机构对要按规定报送案件、案件风险事件等案件信息;开展涉案业务调查,按规定报送调查报告;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追责问责;排查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案件情况;按规定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对案件进行通报,重大案件应当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办法》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件问责制度或者在问责制度中明确案件问责情形,报送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相关规定,加强对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格依规对案件责任人员开展追责问责。
 
 
案件管理坚持属地监管原则
 
 
 
  根据《办法》,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督促派出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负责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管理工作,负责案件管理相关监管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辖区内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担上级监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提级查处下级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
  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案发机构做好案件处置。其主要承担的职责包括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审核相关案件报告;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追责问责和问题整改;开展案件调查,对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视风险情况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对同类业务进行排查等等。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重大案件实施现场督导或者非现场督导,对案情复杂、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原则上应当实施现场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