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哈尔滨新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 行)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黑金规〔20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黑金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且开业时间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含)的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评级周期内,申请退出、重组或被依法注销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参加监管评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黑龙江省依法设立,由政府及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法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评级,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地)、县(市)区金融局(办、中心)(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所设定程序和评估方法,综合评估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接受监管等情况,确定相应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第五条  分类监管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客观原则。通过现场检查、走访和监管约谈等方式,全面、客观、真实收集能够充分反映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和资料,精准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持续优化原则。分类监管评级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根据行业发展和监管政策变化情况,调整完善评级指标和监管措施,逐步提升监管评级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体现监管导向原则。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现场检查以及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二章  评级体系
 
第六条  分类监管评级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评级指标体系由评级指标、加分项组成。具体指标和分值详见《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表》。
 
第七条  评级指标由五部分构成,满分100分,各部分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20分、合规经营30分、风险管理30分、财务管理10分、接受监管10分。
 
第八条  加分项是评级周期内国家和省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发展或推进的工作,由融资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级监管部门认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给予加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一)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4分)。积极创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特色担保产品,创新性具有示范推广价值,或能够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经监管部门确认的;
 
(二)表彰奖励(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级部门、市(地)政府表彰的;
 
(三)补充资本金(3分)。建立完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并实现补充资本金的。
 
第九条  评级结果分为A、B、C、D、E五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为C级,60-70分(含60分)的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评级等级对应的含义如下:
 
(一)评级结果为A级。公司经营较为稳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较完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经营业绩优良,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二)评级结果为B级。公司经营基本稳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逐步完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营业绩良好,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融资担保服务能力较强;
 
(三)评级结果为C级。公司经营存在隐患,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经营业绩和风险管控能力一般,需要监管予以关注,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评级结果为D级。公司经营不稳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问题,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情形,风险管控能力较差,需要监管重点关注,采取审慎的监管措施;
 
(五)评级结果为E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脱离监管或不能落实监管要求,无法正常经营,需要监管高度关注,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也可根据监管周期、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分类监管评级按照公司自评、县(市)区初评、市(地)复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定的流程开展,其中公司自评4月15日前完成,县(市)区初评4月30日前完成,市(地)复评5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监管评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市(地)上报的分类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定,确定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  评级结果向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反馈,融资担保公司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市县(区)监管部门在异议提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商核查,并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参加分类监管评级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融资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含年度经营情况、登记变更情况、现场检查整改情况等);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业务台账;
 
(三)融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
 
(四)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自评表及佐证材料;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级判定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地)监管部门认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分类监管评级可降低一级:
 
(一)1年内3次及以上,无不可抗力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数据资料、监管系统报表,或报送不准确;
 
(二)融资担保公司(含法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倍的,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5倍的;
 
(四)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的;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
 
(六)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
 
(七)融资担保变更事项,未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
 
(八)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地)监管部门认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分类监管评级可直接评定为E级: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如:暴力催收、涉黑涉恶等)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检查和拒不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工作的;
 
(四)报送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信息、资料,或者拒绝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资料的;
 
(五)按照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未及时报告或有效处置的;
 
(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风险增大等情形,动态调整融资担保公司评级。
 
第五章 评级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根据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A、B级公司,监管部门原则上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有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除外),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二)对C级公司,给予监管关注,视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
 
2.要求其出具整改措施或方案,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3.对公司高管进行监管约谈。
 
(三)对D级公司,加强日常监管,除可以采取C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及风险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根据风险状况,进行风险提示;
 
2.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视其治理、整改和风险情况,建议将其撤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名单。
 
(四)对E级公司予以重点监管,除可以采取D级及以上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取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措施;
 
2.评估并掌握风险情况,存在重大风险或连续三年以上评为E级的,推动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3.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担保公司政府奖励扶持、业务创新、设立分支机构等重要依据:
 
(一)对A级公司在政银担合作、获得政策扶持、新业务拓展、设立分支机构等市场准入方面按规定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对B级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公司支持其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适时向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等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评级信息,并视实际工作需要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仅用于监管目的,作为监管部门分类监管依据,不代表对融资担保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风险状况的保证或增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二十一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市、县(区)监管部门应针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督促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整改,并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一并纳入下一年度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等文件和资料的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监管规定等,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及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