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担保机构为数字经济贷款担保可获风险补偿

  为鼓励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数字经济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动数字经济做大做强,黑龙江省发布实施新规,建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发生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按照一定额度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上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的企业。
  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本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开展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质押抵押担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对实际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作为政府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发展的融资增信手段。
  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是指融资担保机构向被担保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融资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协议或担保合同代其偿还后发生的实际损失。
  黑龙江省规定,代偿损失补偿额=代偿实际损失额×补偿比例。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利权、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20%的比例标准进行补偿,单户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以及实物资产抵押等组合型融资担保业务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10%的比例标准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