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法治建设 护航金融稳定发展
11月22日,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平行论坛“治理体系与金融稳定”在京举办。与会人士从多角度阐述了法治对于金融市场的引导规范作用、金融风险防范的保障作用以及金融创新的促进作用。多位来自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士积极分享了金融立法方面的思考和最新实践。
完善多层次法律体系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谢丹在论坛上表示,经过近年来的建设,我国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对金融细分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化解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为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关于金融稳定的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统筹存在不足,相关条款也较为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
谢丹介绍,2021年3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4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国际组织、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积极反馈了意见,我们认真研究并予以充分吸收。总体而言,社会各界对金融稳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有充分共识,普遍认为金融稳定法是金融体系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议尽早出台实施。”她说。
在具体化解和处置风险方面,谢丹表示,要秉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及时化解和处置风险。她表示:“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考虑系统性影响和外部条件约束,兼顾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目标,优先通过引战重组、在线修复、成本分摊等市场化方式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
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杜墨围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介绍了相关情况。她列出了四个主要考量:一是强化公司监管,二是完善风险处置长效机制,三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杜墨认为,一套成熟有效的制度,不仅能在防范风险时“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而且还能在化解风险中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她表示,在完善风险处置长效机制方面,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有待健全,法律层面对银行保险机构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的规定不够完善。“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重点完善了风险处置机制,包括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督促金融机构制定‘生前遗嘱’,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健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机制;建立早期干预制度,设置灵活的触发标准;丰富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的处置权限;明确存款保险、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损失分摊等方式参与风险处置。”她解释说。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形成更大威慑
在本场论坛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戴钦公重点介绍了当前资本市场的行政处罚工作。他谈到,证监会始终坚持“严”的行政处罚主基调,形成“零容忍”强大震慑。始终坚持行政处罚的政治性、人民性,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发挥各方合力,推动构建立体追责体系。
“2019年至2021年3年间,证监会共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274份行政处罚决定,处罚证券发行人147家次,处罚责任人员共计1898人次,罚没款金额达11.14亿元。康得新、康美、乐视网等一批‘害群之马’被依法从严处罚。同时,证监会还坚持‘一案双查’,对未依法履职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一并严厉打击,2019年至2021年,共对中介机构作出44份行政处罚决定,处罚责任人员131人次,罚没款金额达3.22亿元。”戴钦公表示,证监会行政处罚条线通过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活动,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净化了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从严处理,可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形成更大威慑。对此,杜墨表示:“与金融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的形势相比,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她以经济处罚为例解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多数违规行为罚款金额为20万元至50万元,违法违规成本较低。因此,此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针对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科学设置处罚条款,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覆盖面。同时,提高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形,设置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最高处罚金额,并在部分条款中增加“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手段,消除当事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动机,切实发挥处罚的惩戒作用。
加强协同治理
实现金融领域“良法善治”
从实践来看,金融稳定和风险化解的实现,靠的是横向相关多部门的配合以及纵向政策法规的传导与落地。北京金融法院院长蔡慧永表示,建立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综合治理体系,实现金融领域“良法善治”,需要来自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部门的协同配合。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与会人士的认同。谢丹表示,“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高效协同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将是金融稳定法的重要内容。她表示:“前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中,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和靠前指挥,各部门、地方政府各司其职和密切协作,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确保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有必要在金融稳定法起草工作中,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戴钦公也认为,要始终坚持发挥各方合力,推动构建立体追责体系。“资本市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生态系统,行政处罚作为追责惩戒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不是也绝不应该成为违法者责任追究的‘终点’。”他表示,“为此,我们在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同时,要不断强化与公检法各机关的协调联动,积极支持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等工作的开展,推动构建立体追责体系,形成执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