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股票质押分析!!!

  在业务实践中,若以限售股股票质押作为增信措施,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项目风险,包括限售股的认定、限售股质押的可行性、限售股质押的风险缓释措施和限售股股票处置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限售股的认定
 
      限售股,或称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股票持有人的承诺而有转让限制的股份。根据限售股的定义,可大致将限售股分为法定限售股和承诺限售股两大类。
      法定限售股一般包括:
 
  承诺限售股一般包括:
 
 
  二、限售股质押的可行性
 
      (一)法律效力分析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即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无效的情形,方可认定合同无效。限售股本质为受到流通期限限制的流通股,属于出质人有权处分、限售期满后可以转让的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因此,可以进行出质。
      (二)政策趋向
      国务院于2020年10月5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根据第五条“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监管部门进一步释放限制限售股股票质押的信号。在实践中,需谨慎选择限售股股票质押这一增信措施,应综合债务人的情况、标的股票的价值、其他增信措施等综合评估投资风险。
 
  三、限售股质押的风险缓释措施
 
  由于股票在限售期内不能转让,并且《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因此,在业务实践中,应严格落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为了更好地控制该类业务风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降低风险:
     (一)降低质押率
     由于限售股多为初上市公司股票,股价较高,原则上限售股质押率应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票的质押率。
     (二)设置预警线及要求出质人预留部分股票供补仓使用
     为有效保障投资安全,可考虑设置预警线,在标的股票价格触发预警线条款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追加质押股票或风险保证金作为担保。另外,为保障后期有足够的股票进行补充,可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出质人预留充足的股票供补仓使用,可有效防范投资期限内限售股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三)限售股的限售期早于投资期限
     应尽量选择限售股锁定期早于投资期限的限售股,确保在实现质权时,出质人在法律上对出质股权已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但应注意该措施不能缓释债务人期间违约的风险。
     (四)在合同条款中设置“提前购回”条款
     合同中设置“提前购回”条款,一旦限售股股票价格跌至平仓线,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前偿还本息结束该笔债权。
 
  四、限售股股票处置问题
 
     若债务人违约,可能涉及限售股股票的处置问题,处置方式大致分为三种,一是在质押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后,在交易所进行处置;二是在限售期内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拍卖、变卖,一般限售股评估价格和成交价格相对低于二级市场无限售流通股价格,且买受人将受制于剩余限售期安排;三是限售期内以股抵债,受让方应当遵守出质人做出的相关承诺。